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与郑晶晶、韩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晶晶,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望汀园12-1-501/跃。委托代理人方强,天津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亚成,天津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嘉,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望汀园12-1-501/跃。委托代理人方强,天津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亚成,天津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雅士道62、64、66、68号华苑新天地底商首层、二层、三层。负责人杨镝,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美伶,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元媛,无固定职业。上诉人郑晶晶、上诉人韩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晶晶、上诉人韩嘉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晶晶、上诉人韩嘉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晶晶、上诉人韩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043元减半收取18521.50元,由上诉人郑晶晶、上诉人韩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丽莲审 判 员  赵慧敏代理审判员  苗法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鹏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