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治国诉蔡明泽、王正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国,蔡明泽,王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张治国,男,汉族。被告蔡明泽,男,汉族。被告王正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国诉被告蔡明泽、王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原告张治国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苟清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超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