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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治国诉蔡明泽、王正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国,蔡明泽,王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张治国,男,汉族。被告蔡明泽,男,汉族。被告王正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国诉被告蔡明泽、王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原告张治国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苟清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超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