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1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亿宏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亿宏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103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亿宏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中亿宏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亿宏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594,000元;二、被告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亿宏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本金594,000元计,从2012年12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9,740元,由被告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故权利人上海中亿宏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中亿宏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