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徐晓庆、张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庆,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晓庆,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友好鸭江工厂村民组******号。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10日将被告人徐晓庆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被告人张斌,男,1972年3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蓝旗堡路******号。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刑事拘留,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5年2月1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晓庆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倩、书记员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晓庆、张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徐晓庆酒后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北门派出所声称要找张斌,无故撕扯询问情况的民警赵国富,并用手掌击打赵国富头部,辱骂、撕扯所内民警王晓东、张天星,将张天星手中的索尼摄像机DCR-SR68E抢去并掰坏,在抢夺民警赵国富手机的过程中,将赵国富的眼镜损坏,造成赵国富、张天星警服上衣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张斌接到徐晓庆电话后,来到北门派出所,在民警向其告知不能带走徐晓庆的原因后,仍无故辱骂、撕扯、厮打徐晓庆及派出所民警,造成王晓东警服上衣损坏。在徐晓庆跑出北门派出所时,张斌用拳殴打上前阻止的民警赵国富头部,殴打民警张天星头部、腹部。治安大队唐振坤在北门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徐晓庆时,徐晓庆辱骂并掌掴唐振坤右侧面部。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索尼摄像机DCR-SR68E一台,价值1400元;修复眼镜一副,价值850元;修复警服上衣3件,价值60元。上述物品合计鉴定价值2310元。经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鉴定所鉴定:赵国富头皮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唐振坤面部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被告人徐晓庆、张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赵国富、张天星、唐振坤、王晓东、张兴海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晓庆、张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晓庆、张斌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国富、王晓东、张天星的陈述、张兴海的自述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视听资料,病历、警官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办案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晓庆随意辱骂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晓庆、张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晓庆、张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晓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瀚飞代理审判员 罗 鹏人民陪审员 周敬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