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执行字第1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坑信用社、傅文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坑信用社,傅文思,邓素金,高舒伟,张云凤,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634-1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坑信用社,住所地邵武市金坑乡金坑街75号,组织机构代码:X1182621-1。负责人傅道正,主任。被执行人傅文思,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被执行人邓素金,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被执行人高舒伟,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被执行人张云凤,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被执行人高明,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本院在执行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坑信用社与傅文思、邓素金、高舒伟、张云凤、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对被执行人高舒伟、张云凤的房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但该房产一时难以处置。另经多次向各金融、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