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风斌与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斌,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王风斌,农民。被执行人: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燕山路。法定代表人:唐香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风斌与被执行人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阳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阳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386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同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