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蓬江区瑞璟贸易商行与余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370号原告:蓬江区瑞璟贸易商行(经营者:李锦泉),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李瑞贞,女,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系李锦泉的妹妹。被告:余嘉文,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尹华,广东定海针(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蓬江区瑞璟贸易商行(下称瑞璟商行)诉被告余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璟商行的经营者李锦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瑞贞,被告余嘉文的委托代理人尹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璟商行诉称:被告余嘉文于2014年11月26日出具一份欠款条,欠原告货款100000元,承诺于2015年1月26日归还。但被告逾期不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从欠款之日起按月息2.5%计算至欠款还清日止)。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欠款条原件。被告余嘉文辩称:一、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货物买卖事实,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芝华士洋酒;二、被告实际拖欠原告货款只有8万元左右,当时写欠条是连利息也一起计算;三、被告和上海市宝乐利嘉有限公司有签订购销协议,因为原告是宝乐利嘉公司在江门的经销商,宝乐利嘉公司要求被告通过原告来购买洋酒,宝乐利嘉公司承诺被告每出售一支酒返还60元。现在宝乐利嘉公司还拖欠被告的8万元折扣款,因为原告是宝乐利嘉公司的经销商,宝乐利嘉公司就和被告沟通,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就在原告在宝乐利嘉公司的货款中扣减。四、被告从原告处拿的芝华士价格为212元一支,市场任意经销商平均价为160至170元左右,被告从原告处高价拿的酒,原告应当知道被告有折扣款。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余嘉文自2011年开始向原告瑞璟商行购买芝华士洋酒。2014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款条》,载明:“本人余嘉文身份证440711198705234217,现欠江门市瑞璟商行李锦泉货款(100000元)壹拾万元整,于2015年1月26日前归还。若不归还,每月按2分半息计算。”被告在该欠款条上签名确认。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经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确认双方存在买卖关系,故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欠款条有原件,为被告亲笔书写,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00000元的事实,被告辩称实际欠款是80000元,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原告亦予以否认,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辩称与宝乐利嘉公司的折扣款问题,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关联,被告可另案进行处理。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该货款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货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原告根据欠款条的约定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至于利息的起算日期,原告主张从欠款之日起计算,因欠款条中仅约定逾期不归还需计算利息,故被告应支付的利息从逾期付款之日即2015年1月27日起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嘉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5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蓬江区瑞璟贸易商行;二、驳回原告蓬江区瑞璟贸易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被告余嘉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梁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