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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韩巧发与被申请人章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申字第00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韩巧发,男,1946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章华林,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再审申请人韩巧发因与被申请人章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巧发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系被申请人犯罪行为所致,全部应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原审减轻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即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在池州市贵池区清溪街道办事处白沙安置点进行土石方工程施工,韩巧发以施工单位需向当地村民支付每方土五角钱的补偿费为由多次阻挠施工。事发当日韩巧发带一根杉木拦在白沙小区5号楼旁边的机耕路上,阻止货车将土运出,施工工地现场负责人章华林前去劝说,双方发生拉扯,过程中,章华林将韩巧发推倒,致其左手撑地受伤,造成左手无名指近节指骨骨折。原审认为韩巧发就每方土五角钱补偿费可通过合法途径讨要,而不应采取过激手段多次阻挠施工,以致与施工工地现场负责人章华林发生纠纷,韩巧发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故减轻章华林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韩巧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巧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胡少斌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巩志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