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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邵某某,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亚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某诉称:原、被告在广东省务工期间相识,于一年后即2002年6月26日到会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2月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甲,现在广东省惠州市龙湖学校读书。由于双方恋爱时间较短,没有相互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有喝酒的恶习,爱发酒疯,经常对原告恶意相向,甚至殴打原告,致使原本不牢固的婚姻走向破裂边缘。2011年7月16日,被告喝酒后对原告进行言语攻击且殴打原告,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因被告同意与原告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于同年11月21日撤回起诉,但最终双方协商未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现双方分居已有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杨某某未予答辩。原告邵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会同县人民法院(2012)会民一初字37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会同县人民法院起诉过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杨某某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1号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予以认定;2号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明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过离婚,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好为由撤回起诉,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1年,原、被告在广东省惠州市务工期间相识,2002年6月26日,双方到会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02年12月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甲(现在广东省惠州市龙湖学校读书)。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11月21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同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原告在本案中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上述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亚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慧娟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