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端生与洪坤元、洪玉霞、朱清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50号原告黄端生,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洪坤元,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洪玉霞,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朱清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黄端生与被告洪坤元、洪玉霞、朱清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端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洪坤元、洪玉霞、朱清风名下价值129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洪坤元、洪玉霞、朱清风名下价值129万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黄端生用于上述财产保全担保的财产即坐落于福州市xxx店面(榕房权证X字第XX**号)及担保人李某某的财产即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xxx店面(榕房权证X字第XX**号)的所有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慧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梁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