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金多友与邢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多友,邢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688-1号原告金多友,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邢洪亮,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多友与被告邢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振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振涛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宋光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倩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