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238号原告信某。委托代理人李志鹏,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原告信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赵小元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信某负担。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