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中刑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包昌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昌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236号罪犯包昌盛,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漳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作出(2007)城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包昌盛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7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止,于2007年9月21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4月16日,本院以(2010)定中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6月29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并取得铸造初级等级证书。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315.6分,受监狱表扬7次,记功2次,2012年11月29日因所在造型浇注组被甘肃省质量协会评为“质量信得过班组”获记功一次,2013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3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和优秀学员。缴纳罚金人民币26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昌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