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覃素娟与覃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覃素娟,覃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覃素娟。被申请人覃强。申请人覃素娟因与被申请人覃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恒楼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货车进行查封。并已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覃素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恒楼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货车一辆。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