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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保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李保辉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负责人:王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盼龙,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辉,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马村乡马北村**号。委托代理人:张亚豪,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保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保辉于2014年12月4日起诉到舞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费、施救费104800元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舞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盼龙,被上诉人李保辉的委托代理人张亚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5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石  笑  云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刘  继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丽(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