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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河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民初字第89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