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河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民初字第89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