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丁庆刚抢劫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62号被执行人丁庆刚,男,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人。被执行人丁庆刚因犯抢劫罪,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丁庆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我院刑事审判一庭以刑事裁判涉财案件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庆刚交纳罚金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庆刚已将罚金1000元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字第26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靳利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