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等8人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洪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芗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0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洪某某1,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洪某某2,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洪某某3,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洪某某4,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洪某某5,男,1994年6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洪某某6,男,1996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洪某某7,男,1993年8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贺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等人酒后窜到芗城区新华东路九龙官邸楼下曾某稀饭摊吃稀饭,期间因琐事与吴某丁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洪某某1见吴某丁搭乘电动车欲离开,即上前将吴某丁从电动车上拉下,并伙同被告人陈某、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围殴吴某丁,期间被告人陈某持一洋酒瓶猛砸吴某丁头部,被告人洪某某2持一塑料椅砸吴某丁,至吴某丁当场昏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丁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吸入性肺炎,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1、陈某能动员被告人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有关书证;2、证人江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等人酒后到芗城区新华东路九龙官邸楼下曾某稀饭摊吃稀饭,期间因琐事与吴某丁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洪某某1见吴某丁搭乘电动车欲离开,即上前将吴某丁从电动车上拉下,并伙同被告人陈某、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围殴吴某丁,期间被告人陈某持一洋酒瓶打砸吴某丁,被告人洪某某2持一塑料椅打砸吴某丁,至吴某丁当场昏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丁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吸入性肺炎,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洪某某1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洪某某1、陈某归案后能主动动员被告人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于2014年11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赔偿了被害人吴某丁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吴某丁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公诉机关提交或当事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吴某丁陈述,证实2014年9月18日凌晨3时30分许左右,其和和朋友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丙在芗城区新华东路九龙官邸楼下吃完稀饭后,吴某乙用电动车载其要离开时,突然很多人冲过来把其拉下来,之后其就被他们打倒在地失去知觉了,等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想不起来他们怎么打了。2、证人曾某的证言,证人曾某是芗城区新华东路九龙官邸楼下的稀饭摊的老板,其证言证实2014年9月18日3时30分许,有四个男青年分乘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到摊点吃稀饭,后来又来了一伙男青年,两伙男青年因为琐事吵了起来,但是被劝住了。后先来的四个男青年吃完要骑车离开的时候,后到的那伙人就都冲过去要打那四个人,那四个人中的两个乘坐摩托车跑了,另外两个合骑一辆电动车,刚开出十米的时候就被追上了,坐在后面的那个男青年被拽下后被殴打了。那伙人在殴打那名男青年时候有人用金色外包装的罐子砸男青年,有人拿摊点的塑料椅子砸,另外几个拳打脚踢。其就赶紧报警了,那伙打人的人就跑掉了。3、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共同证实2014年9月18日凌晨3时30分许,他们和吴某丁到芗城区新华东路九龙官邸楼下的稀饭摊吃稀饭,后来吴某丁和隔壁桌一些也在吃稀饭的人发生口角,他们吃完后那些人就要来打他们,他们就跑,吴某丁被打时他们没有看到,他们回去的时候就看到吴某丁被抬上救护车了,听旁边的人说吴某丁没跑多远就被追到,有人拿洋酒瓶子,有人拿摊点上的塑料椅子打吴某丁。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对参与殴打被害人吴某丁的被告人洪某某1进行了准确的辨认。4、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17日23时至9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和一些人有在其任经理的城堡酒吧喝酒,消费了一瓶芝华士洋酒和一些啤酒。证人刘某对在酒吧消费的陈某和洪某某1进行了准确的辨认。5、证人康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7日23时30分多,其有在城堡酒吧和陈某、洪某某1等喝过酒,陈某走的时候还拎着一瓶喝了一半的芝华士洋酒。证人康某对和其一起在酒吧喝酒的陈某、洪某某1进行了准确的辨认。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17日晚,洪某某1跟其说当天是他的生日,要一起去喝酒,之后其就和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到城堡酒吧喝酒,喝完酒之后八个人到芗城区新华东路九龙官邸楼下的稀饭摊吃稀饭,期间有人和旁边桌的人争吵起来。后来旁边桌的四个男子吃完稀饭要走的时候,他们就一起冲上去要打这四个男子,这四个男子就跑,其中一个男子被他们追上了,他们就一起殴打这个男子,其是用洋酒瓶打的,打到哪里因为喝醉酒了忘记了,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也有参与殴打这名男子。被告人陈某对参与殴打被害人吴某丁的被告人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5、洪某某7进行了准确的辨认。7、被告人洪某某1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17日是其生日,其就叫陈某、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等人到城堡酒吧喝酒,喝完酒之后八个人到芗城区新华东路九龙官邸楼下的稀饭摊吃稀饭,期间有人和旁边桌的人争吵起来。后来旁边桌的四个男子吃完稀饭要走的时候,他们就一起冲上去要打这四个男子,这四个男子两个骑摩托车,两个骑电动车就跑,坐在电动车后面的那个男子被其拉住后被拉下来,其就和陈某、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一起殴打这个被拉下来的男子,这期间陈某有拿一个洋酒瓶,洪某某2有拿塑料凳。8、被告人洪某某2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17日晚,洪某某1因为过生日,约其和陈某、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等人到城堡酒吧喝酒,喝酒喝到18日凌晨3时许,之后八个人到芗城区新华东路九龙官邸楼下的稀饭摊吃稀饭,期间有人和旁边桌的人争吵起来。后来旁边桌的四个男子两个骑摩托车,两个骑电动车要走,洪某某1就先冲过去要打这四名男子,他们几个也跟着冲过去,坐在电动车后面的那个男子被洪某某1拉下来,其就和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一起殴打这个被拉下来的男子,这期间陈某有拿一个洋酒瓶打,其有拿塑料凳。9、被告人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的供述,共同证实2014年9月17日晚,洪某某1因为过生日,约他们和陈某、洪某某2等人到城堡酒吧喝酒,喝酒喝到18日凌晨3时许,之后八个人到芗城区新华东路九龙官邸楼下的稀饭摊吃稀饭。期间有人和旁边桌的人争吵起来,后来旁边桌的四个男子两个骑摩托车,两个骑电动车要走,洪某某1就先冲过去要打这四名男子,他们几个也跟着冲过去,坐在电动车后面的那个男子被洪某某1拉下来,他们就和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2一起殴打这个被拉下来的男子,陈某有拿一个洋酒瓶打了那名男子。10、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4日将被告人陈某抓获,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洪某某1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被取保候审后主动动员被告人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于2014年11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1、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的基本身份情况,八被告人在犯罪时已经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漳公芗(东铺头)行罚字(2013)0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洪某某22013年2月8日因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13、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作案用的塑料椅子已被扣押的情况。14、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芗)公(伤)鉴(医)字(2014)第06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丁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吸入性肺炎,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15、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吴某丁人民币380000元,被害人吴某丁对八名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16、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情况。17、公安机关调取的视听资料,证实案发时现场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犯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能动员其他同案犯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鉴于被告人陈某、洪某某1、洪某某2、洪某某3、洪某某4、洪某某5、洪某某6、洪某某7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洪某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洪某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洪某某3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洪某某4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洪某某5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洪某某6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洪某某7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陈立达人民陪审员 柯永强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