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关帅伟与被告栗智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帅伟,栗智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关帅伟,男,1983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军利,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被告栗智勇,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原告关帅伟与被告栗智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帅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利、被告栗智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帅伟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订立房屋买卖协议,当时双方约定2013年12月30日前被告对所出卖的房屋办理产权证书。如到期不能办理,即返还原告的购房定金,并按月息1分向原告承担利息。被告的上述承诺到期后,并未给原告办理产权登记证书。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退还定金,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购房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支付至实际返还完购房款止。被告栗智勇辩称,原告称被告承诺2013年12月30日之前办理房产证不属实。被告收取的是定金,不应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在自有的宅基上建楼房一幢,原告欲购买该楼房中的一套。2013年4月13日,被告收到原告购房定金5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该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关帅伟定金伍万元整(50000元)栗智勇2013年4月13日”。后因被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无果。同时查明,被告建房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办理房产登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孟八斤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购买被告自建楼房一套,于2013年4月13日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该买卖房屋协议虽然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栗智勇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并进行处置买卖,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协议为无效协议。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5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关帅伟与被告栗智勇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被告栗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关帅伟购房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自2013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