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行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孟泓波与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泓波,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中行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泓波。委托代理人王桁,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鼎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勇,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泓波诉上诉人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泓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桁,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之委托代理人赵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泓波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上诉人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泓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规定,上诉人孟泓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有关规定,上诉人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二、准许上诉人孟泓波撤回上诉;三、准许上诉人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撤回上诉;四、准许上诉人孟泓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孟泓波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与上诉人孟泓波各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耀民代理审判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