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与深圳市顶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登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顶点先进科技有限公司、林大伟、乳山顶点科技有限公司、乳山通利置业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9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负责人:庞土新。委托代理人:胡勃。委托代理人:伍肇斌。被申请人:深圳市顶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伟。被申请人:深圳市高登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伟。被申请人:深圳市顶点先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伟。被申请人:林大伟。被申请人:乳山顶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进成。被申请人:乳山通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睿。被申请人:GOLDENPOINTLIGHTINGTECHNOLOGYCOMPANYLIMITED。负责人:林大伟。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顶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登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顶点先进科技有限公司、林大伟、乳山顶点科技有限公司、乳山通利置业有限公司、GOLDENPOINTLIGHTINGTECHNOLOGYCOMPANYLIMITED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顶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登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顶点先进科技有限公司、林大伟、乳山顶点科技有限公司、乳山通利置业有限公司、GOLDENPOINTLIGHTINGTECHNOLOGYCOMPANYLIMITED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为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等额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顶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登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顶点先进科技有限公司、林大伟、乳山顶点科技有限公司、乳山通利置业有限公司、GOLDENPOINTLIGHTINGTECHNOLOGYCOMPANYLIMITED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希(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