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军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军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597号原告: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吕新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军,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花园新村3排5号。本院审理的原告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军典当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单升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