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军与栾纪敏、何述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栾纪敏,何述良,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张军。被告栾纪敏。被告何述良。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栾纪敏、何述良、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