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787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周提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韵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