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爱萍与杨文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萍,杨文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李爱萍,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太原市阳曲县。住太原市阳曲县。被告杨文泽,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萍与被告杨文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爱萍负担。审 判 员 冯艾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