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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腾华纺织有限公司、慈溪市佳雯化纤纺织厂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慈溪腾华纺织有限公司,慈溪市佳雯化纤纺织厂,许定华,龚丹萍,许志仁,王军辉,潘益丰,许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张春威,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露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泽康,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腾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龚一波,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佳雯化纤纺织厂。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代表人:王军辉,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许定华。被执行人:龚丹萍。被执行人:许志仁。被执行人:王军辉。被执行人:潘益丰,农民。被执行人:许薇薇。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公司)与慈溪腾华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华公司)、慈溪市佳雯化纤纺织厂(以下简称佳雯厂)、许定华、龚丹萍、许志仁、王军辉、潘益丰、许薇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顺公司尚有4268266.67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案执行费45083元、诉讼费3896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