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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4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锦福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锦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089号罪犯黄锦福,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锦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4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某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25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1年10月26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62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4年3月21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某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锦福在服刑某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锦福于上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480元,于本次减刑时缴纳。本院认为,罪犯黄锦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锦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锦福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锦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减刑缴纳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2480元。(其中450元上缴国库,203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