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掌金与上饶市美固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掌金,上饶市美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64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朱掌金,女,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饶市美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法定代表人朱剑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掌金与被执行人上饶市美固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3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