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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付伟伟与张全魁、李晓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伟伟,张全魁,李晓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169-2号原告:付伟伟,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爱英,郓城县导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全魁,农民。被告:李晓伟,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伟伟诉被告张全魁、李晓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伟伟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张全魁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全魁、李晓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伟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伟伟撤回对被告张全魁、李晓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付伟伟承担。审判员  何书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