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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安二斗与王竹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二斗,王竹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1440号原告安二斗,无固定职业。被告王竹梅,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二斗诉被告王竹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向支付被告王竹梅补偿款1500元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二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二斗负担。审判员  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燕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