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安二斗与王竹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二斗,王竹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1440号原告安二斗,无固定职业。被告王竹梅,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二斗诉被告王竹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向支付被告王竹梅补偿款1500元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二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二斗负担。审判员 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燕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