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与钟育柱、钟家忠、钟君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钟育柱,钟家忠,钟君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负责人张志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郁榛、林薰,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育柱。被执行人钟家忠。被执行人钟君发。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与被执行人钟育柱、钟家忠、钟君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尹胜虎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