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355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艳琴、,现196611041321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 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佘艳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