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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志张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志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399号罪犯孙志张。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志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17日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26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8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9年2月11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39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志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期间获嘉奖2次,改造积极1次,折算江西省吉安监狱表扬20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孙志张减刑十五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志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20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志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履行原判财产刑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志张减去有期徒刑十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郑 红审判员  赖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云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