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与席光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席光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南正街1号。负责人罗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飞(特别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光新,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诉被告席光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席光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