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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魏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曾光祥,谷城县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赵某甲。原告魏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光祥、被告赵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原告魏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年××月××日办理的对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原、被告及婚生子赵某乙户籍登记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象为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时间、个人身份信息及婚生子女情况。被告赵某甲辩称:如果小孩由本人抚养,本人同意与原告离婚,否则,本人不同意离婚。被告赵某甲未向法庭举证。庭审过程中,经本院审查,对原告魏某举出的证据,被告赵某甲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与被告赵某甲于××××年××月××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赵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为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虽因夫妻间缺乏交流,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谅解,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加之双方婚生子尚幼,为给小孩营造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