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行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云与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某山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云,许昌县人民政府,王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襄行初字第02号原告:周某云,女,汉族,1947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略。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许昌县昌北新区。法定代表人:萧楠,代县长。第三人:王某山,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住址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云与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某山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经审查后发现,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院认为,被告为许昌县人民政府,其行政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该案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孙慧彩代理审判员 万方芳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西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