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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行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云与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某山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云,许昌县人民政府,王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襄行初字第02号原告:周某云,女,汉族,1947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略。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许昌县昌北新区。法定代表人:萧楠,代县长。第三人:王某山,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住址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云与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某山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经审查后发现,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院认为,被告为许昌县人民政府,其行政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该案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孙慧彩代理审判员  万方芳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西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