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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台州瓯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王林生等与叶建东、杨启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瓯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王林生,王伟,叶建东,杨启胜,广西板干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台州瓯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广场西路243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梁思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林生,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林生。原告王伟。委托代理人王林生,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叶建东。被告杨启胜。委托代理人黄伟旗,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安晟,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广西板干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台州瓯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王林生、王伟诉被告叶建东杨启胜、第三人广西板干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黄若执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熊正友、许秀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华柏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若执人民陪审员  熊正友人民陪审员  许秀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华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