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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许评与赖春霞、清远市天誉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评,赖春霞,清远市天誉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评,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春霞,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天誉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春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许评因与被上诉人赖春霞、清远市天誉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四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评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为6500元,由上诉人许评负担。本院已预收许评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本院退给许评65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惠文代理审判员  禹 莉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健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