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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林秀玲诉被告睢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玲,睢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743号原告林秀玲,女,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都路*号院*单元****号。委托代理人樊良启、刘玉赏,分别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告睢县中医院,住所地睢县城关镇民主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秀玲诉被告睢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提出对睢县中医院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对被告睢县中医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秀玲撤回对被告睢县中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秀玲负担。审 判 长  段效亮审 判 员  李志军人民陪审员  王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家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