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何秀珍与王道明、姚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珍,王道明,姚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何秀珍,女,193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王道明,男,1952年8月9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淮北市杜集区,现住蚌埠市。被执行人姚德军,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姚德军所有的车辆皖C×××××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瑾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