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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邓成飞与陈富、林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成飞,陈富,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330号申请执行人邓成飞,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陈富,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被执行人林辉,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邓成飞与被执行人陈富、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融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诉讼保全费5128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富、林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陈富、林辉的财产状况,现查明如下事实: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等八家金融机构中的存款余额不足,在其他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中无开户信息;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林辉有一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成飞与被执行人林辉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辉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6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林辉剩余债务的执行请求权。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陈富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富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依法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陈观捷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