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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正发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乔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发,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乔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发,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法定代表人谯惠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乔国珍,男,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张正发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乔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37,975.00元,并承担执行费1,993.00元,诉讼费1,5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张正发以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乔国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乔国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国庆审判员  陈 兴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朝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