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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6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带与张晓霞、雒进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带,张晓霞,雒进辉,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613-5号申请执行人:陈带,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927。被执行人:张晓霞,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雒进辉,男,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518。被执行人: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商业展销中心C)四楼401-2。法定代表人:张晓霞,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晓霞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1008号西江月花园23幢1701房房屋一套(权证号码:0300055**)。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七林审判员  林楚文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符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