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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红萍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萍,吕惠来,宁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萍,女。被执行人吕惠来,男。被执行人宁秀丽,女。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红萍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吕惠来、宁秀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惠来、宁秀丽账户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文东峰执行员  雷江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一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