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荣义与木合塔尔.买买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义,木合塔尔·买买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木合塔尔·买买提上诉人张荣义因与被上诉木合塔尔·买买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荣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荣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6元,由上诉人张荣义负担(已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艾尔肯&mid dot;铁力克审 判 员 阿斯娅&mid dot;毛拉克代理审判员 帕提古丽&mi d dot;马合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阿不都沙拉木·阿布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