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钱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855号原告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工业集中区新都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继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波,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霞,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旋公司)与被告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腾旋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腾旋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745元(此款已由腾旋公司预交),由腾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帆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