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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二纲与张丰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纲,张丰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张二纲被执行人:张丰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二纲与被执行人张丰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1)吉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2万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张丰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1)吉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良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