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松执字第00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桑娟娟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娟娟,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字第00317-3号申请执行人桑娟娟,女,198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健,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的(2008)松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健给付申请执行人桑娟娟经济补偿款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分文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健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龙洞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健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龙洞支行银行存款1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