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屈建伟与郭凤侠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42号申请人屈建伟,男性,54岁,1960年3月出生。被执行人郭凤侠,女性,58岁,1956年10月出生。案由:公正债权文书申请人屈建伟依据2014京方正执字第529号所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公正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正公正处(2014)京方正执字第529号公正债权文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屈建伟发现被执行人郭凤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营审 判 员 谭建军代理审判员 马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