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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盘军诉翟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翟某某,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